根据《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政策通知》,为全面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结合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实际,决定对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减免“租金”政策,现将相关申报指南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
(二)《海珠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政策》及实施细则
二、申报范围
承租区属国企的自有经营性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第一类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
1、经营线下商业实体店(含专业市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肉菜市场等行业)的企业;
3、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的企业。
上述对象减免其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
申报条件:
1、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
2、对承租区属国有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地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区属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
(二)第二类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
1、承租区属国企自有物业商务楼宇或园区用于经营办公的企业;
2、承租区属国企自有物业用于经营产业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的开办方。
上述对象减免其2020年2月份物业租金。
申报条件:
1、承租户或开办方当前应无拖欠租金;
2、对承租区属国有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1个月场地租金的产业园区、孵化器和创客空间开办方,应同步对物业内实际承租企业减免1个月的租金,且对企业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
(三)不符合租金减免的申报对象
1、恶意拖欠租金或管理费的;
2、与海珠区区属国企存在法律诉讼及纠纷的;
3、承租住宅类物业的;
4、承租物业主要用于仓库、制衣、印刷等不符合海珠区业态经营要求的;
5、2020年1月 31日前物业尚未装修完成,未能正式办公或经营的;租用非海珠区属国企自有经营性物业的。
四、申报时间
《海珠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政策》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其物业所属经营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五、具体申报流程
(一)各承租人根据《关于海创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减免物业“租金”事项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附件1),联系承租物业的经营所属管理单位,按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所有须提交的材料要求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并扫描PDF格式电子版发送至对应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1、在提交《区属国资物业租金减免申报表》(附件2)等材料时需申报人、法人签名(签章)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企业简介(word文档格式)(个体工商户除外,符合申报对象一的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和“疫情防控必需”情况作相关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的开办方需提供对实际承租企业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的承诺书(附件3)。
(二)经审核符合减免“租金”政策的申报人,审核结果将在海创集团官网及微信公众平台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结束后,物业所属经营管理单位主动联系承租人,签订《区属国资物业租金减免确认书》(附件4),双方确认完成减免“租金”政策。
六、受理单位
(一)区属国企各物业经营所属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申报材料,并组织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汇总申报资料递交海创集团,由海创集团负责对汇总申报材料的终审。
七、主管单位
广州市海珠科技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80922764
邮 箱:hcjtyyb1101@163.com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附件:
1.关于海创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减免物业“租金”事项的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2.区属国资物业租金减免申报表
3.关于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等的开办方对区属国资物业管理单位租金减免的承诺书
4.区属国资物业租金减免确认书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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